索赔条件和进展情况

永悦科技(603879)

日期:2024-08-19 15:16:02 浏览:499

索赔条件

凡是在2022318日至2023年9月17日期间买入且2023年9月17日收盘时持有永悦科技的投资者参加索赔


索赔依据 

 

此前因一则“县属国企豪掷3亿购买5000台无人机事件”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永悦科技(603879)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永悦科技存在重大合同临时公告误导性陈述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事实,上海律师团队表示,凡是在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9月17日期间买入且2023年9月17日收盘时持有永悦科技的投资者可参加索赔。


2023年8月27日,永悦科技全资子公司永悦智能和平舆畅达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平舆畅达向永悦智能购买5000台无人机,合同金额为3亿元。随后,永悦科技针对上述事项相继发布了《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披露了《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无人机用途为农业植保无人机,提示后续可能存在解约风险。上述事项属于应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但永悦科技在上述公告中未披露《补充协议》签署,以及《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2023年9月18日,永悦科技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首次披露了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并且《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永悦科技在披露《销售合同》时未披露《补充协议》,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知《销售合同》未生效,以及将来是否生效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公司披露的行为未能依法准确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且未能及时通过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具有重大误导性。


此外,永悦科技还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存在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事实。



赔偿损失

一、投资差额损失,大部分法院普遍支持移动加权平均法。

二、佣金(按照投资者差额损失*万分之三到五),印花税(按照投资差额损失*千分之一)



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件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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