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条件和进展情况

蓝盾股份(300297)

日期:2024-05-29 14:53:40 浏览:299

索赔条件

  

  

  凡是2018年4月26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买入且2021年12月29日收盘还持有,或2018年4月26日至2021年3月29日期间买入且2021年3月29日收盘还持有的投资者,可申请民事赔偿。


索赔依据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5 号)《关于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柯宗庆、柯宗贵、李德桂、李根森、景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警示函》的主要内容: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关联方资金往来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充分披露应收账款坏账风险;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违约情况;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信息;未披露重要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信息;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及如实披露终止回购决策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到位。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105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2年7月6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2〕10 号)。经查明,蓝盾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蓝盾股份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电商),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伪造大量客户和商户的业务合同、业务对账单、询证函回函等,在自主开发的汇生活系统、EPAY 系统上虚构发码数据和消费数据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中经电商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37,929,418.22元、164,709,504.62元、79,115,644.30元,占蓝盾股份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6.22%、7.22%、4.1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37,929,418.22元,164,709,504.62元、79,115,644.30元,占蓝盾股份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6.79%、33.74%、8.33%。上述情况导致蓝盾股份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8月19日,正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 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350 万元; 二、对柯宗耀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00 万元; 三、对柯宗庆、柯宗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150 万元; 四、对郑燕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00 万元; 五、对赵庆伦、景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60 万元; 六、对黄泽华、余曜青、张越、周涛、蔡镇顺、李根森、陈文浩、冯明强、 詹桂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50 万元。





赔偿损失

一、投资差额损失,大部分法院普遍支持移动加权平均法。

二、佣金(按照投资者差额损失*万分之三到五),印花税(按照投资差额损失*千分之一)



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件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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