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条件和进展情况

太和水(605081)

日期:2024-05-28 18:02:20 浏览:243

索赔条件

凡是2021年1月28日至2023年7月11日期间买入,并且2023年7月11日收盘持有的投资者,或可申请民事赔偿。

索赔依据  

 

  2023年7月13日,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4年1月19日,太和水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太和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入798.96万元,同时,太和水2018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坏账准备、利润总额不准确。


  从2023年7月11日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公司承做抚州市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存在虚增2018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情形,并要求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在2023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整改情况的进展公告》中,太和水表示:根据凤岗河河道2017年实际治理发生的成本以及2018年修复发生的成本,公司预计在2018年末,凤岗河河道再次被洪水破坏后重新治理并达到竣工验收状态需要发生的成本为340.80万元,据此项目完工进度调整为75.76%,需冲回2018年营业收入798.96万元,影响2018年利润总额728.65万元。跟事先告知书内容几乎一致。


  律师提示,太和水该项违规影响2018年的利润总额占比不到披露利润总额的10%,虽然违规行为轻微,但是监管立案调查和原因力角度还是跟投资者损失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凡是2021年1月28日至2023年7月11日期间买入,并且2023年7月11日收盘持有的投资者,或可申请民事赔偿。



赔偿损失

一、投资差额损失,大部分法院普遍支持移动加权平均法。

二、佣金(按照投资者差额损失*万分之三到五),印花税(按照投资差额损失*千分之一)



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件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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