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2019年1月31日到2022年6月15日期间买入,并且收盘持有的投资者,可申请民事赔偿。
2022年8月24日,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决定书,决定书显示:
一是太安堂以改造智能生产线的名义,与汕头某公司签订多份智能设备定制合同,并于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向该公司累计转账2.28亿元,上述资金最终供太安堂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集团)使用,太安堂未实际改造智能生产线。截至2021年12月31日,太安堂仍有1.58亿元资金尚未收回。上述事项未经太安堂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在公司临时报告及2019年、2020年、2021年年报中披露。
二是太安堂以药品采购名义,于2020年4月至5月向广东、辽宁的4家药企累计转账1亿元,相关资金最终被转至太安堂集团账户,太安堂实际未采购药品。截至2021年12月31日,太安堂仍有0.93亿元资金尚未收回。上述事项未经太安堂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在公司临时报告及2020年、2021年年报中披露。
一、投资差额损失,大部分法院普遍支持移动加权平均法。
二、佣金(按照投资者差额损失*万分之三到五),印花税(按照投资差额损失*千分之一)
一、案件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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