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2021年6月21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买入,并且2022年4月28日收盘持有的投资者,可申请民事赔偿。
2023年4月17日晚,荣科科技收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 号,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2021 年 6 月 21 日,荣科科技与中汇传媒有限公司、国科实业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国科实业对中汇传媒的 1,062.97 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1 年 7 月 21 日,荣科科技与崔万田、中汇传媒签订《协议书》,约定荣科科技为崔万田对中汇传媒 1,520 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1 年 10 月 19 日,荣科科技与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以下简称盘锦银行兴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对盘锦银行兴建支行 2.3 亿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金额占荣科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6.84%。上述事项构成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证监会拟决定对对荣科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其他相关人员分别拟处以警告和罚款。
一、投资差额损失,大部分法院普遍支持移动加权平均法。
二、佣金(按照投资者差额损失*万分之三到五),印花税(按照投资差额损失*千分之一)
一、案件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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